无偿提供塑料袋最高罚款万元

  烟草在线据中国新闻网报道  由商务部草拟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4月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草案)》,商品零售场所从6月1日起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最高将面临一万元的处罚。

  根据《办法(草案)》,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办法(草案)》提到,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同时,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违者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办法(草案)》还提到,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违反以上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如有违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